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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素芬

律师
邮件:pengsufen@163.com
电话:86-10-66515076
传真:86-10-66512605
办公室:北京

基本情况
彭素芬,汉族,籍贯湖南,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教育及工作经历:
2007年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2007-2008年,服务于山东省青岛开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2008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后就职于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担任马维国律师助理
2011年正式执业,现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首届民商法研究会委员
 
专业领域:
合同起草、审查与修改;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专业语言:
中文、英文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中能国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能国华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中央戏剧学院
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

在为顾问单位提供专业、细致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同时承办了大量重大民商事、刑事及执行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其承办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在我国某知名电动车企业股东纠纷及股东顾某某敲诈勒索案中。作为被追诉的股东顾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多地往返浙江无锡、天津等地调查取证、数十次会见顾某某以及数天细致阅卷、提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等方式,与委托人顾某某取得了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得到了顾某某本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该案因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被称为我国敲诈勒索第一案。
(2)在孙某某故意杀人案中,配合马维国律师,共同担任孙某某二审辩护律师,在一审法院已经对孙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经过多次会见、阅卷,将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作为辩护工作重点,二审实现了孙某某被改判为死缓的目标,挽救了孙某某的生命。
(3)在交通部与宋晶晶劳动争议案中,作为交通部的代理人,代理其一审(东城法院)、二审(二中院)诉讼,均获得胜诉判决,在宋晶晶不服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的情况下,继续代理交通部参与再审,获得胜诉判决,成功维护了交通部的合法权益。
(4)在北京某节能技术公司与北京某能源科技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担任被告某节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一审阶段通过提起反诉、提请设备质量鉴定等申请,成功扭转诉讼的不利局面,一审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且在二审(二中院)获得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
(5)在王久全诉刘继勇物权保护纠纷案中,担任被告刘继勇的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申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支持了被告刘继勇的反诉请求,在对方不服上诉的情况下,二审生效判决维持原判,全面、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利益。
(6)在担任中能国华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为其设立之初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交易架构设计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提供了包括交易模式设计、直租/售后回租合同的起草与审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制定等服务,严防投资风险。
(7)在北京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建筑公司执行纠纷案中,代理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利用法律手段和技巧排除了当地地方势力给法院造成的压力,有效阻断了法院的错误执行。
(8)在苗某某与北京某酒店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中,作为执行申请某的代理人,针对代理之前执行久拖不决的困难局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重新制定并实施应对策略,使得长达近3年的执行难题有了突破性进展。
(9)在罗某某与李爱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讼及执行案中,作为原告罗某某的代理人在本案涉及民刑交叉问题时,制定可行的诉讼策略,高效启动诉讼和执行,有效降低了罗某某的损失。
(10)在邯郸金祥源公司与陈海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中,作为原告金祥源公司的代理人,针对陈海彬债务众多的问题,有效追加了多名担保人,同时在受诉法院没有先例的情况下说服并推动其采取设备担保诉讼保全、委托调查等措施,有效追加了多件担保物,以防范执行难的问题。
(11)在北京某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彬荷华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二审及执行案中,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成功帮助原告获得一审全面胜诉,在二审对方上诉情况下继续代理二审案件且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继续代理执行诉讼,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不良资产处置、股权强制拍卖等方式有效推动了执行。
(12)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讼代理人,通过提起反诉、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延期举证申请等诉讼策略,降低了地方政府对司法案件干预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