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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英律师就“中国官员澳洲强奸案的法律问题”接受《法制晚报》采访

相关链接: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11/14/content_463881.htm

 

 

         因刊登有删节,因此附记者与律师之间的原文问答:

 

    1、 宋劲松的行为在我国涉嫌什么罪?如何量刑?

    答:依据网上资料,宋劲松的行为是指奸,因依据当地法律指奸包括在强奸的概念中,因此,其在墨尔本被指控的罪名为强奸,可能判处的刑罚为终身监禁。但因网上没有披露更多的证据材料,我们无从考证其行为时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是否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不能准确地说其就是不构成强奸罪,而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定罪要考虑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审判是裁判法律真实,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法官作出裁判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分析,只能是一种可能性的推测,宋劲松可能构成强奸罪,而强奸罪的量刑根据情节的不同,法定刑可以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可以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量刑根据情节,法定刑为拘役或有期徒刑,最高可到有期徒刑15年。

究竟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要根据证据证明的主客观要件进行评判。两罪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同样是基于材料的限制,我们同时也无从考证,宋劲松行为时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因此,也不能确定地得出宋劲松就是有罪的确定结论。

 

    2、 宋劲松申请回国能否成功?

    答:宋劲松是否能够回国,首先看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关于保释的法律规定,可否根据宋劲松本人和其家人提出的实际情况进行保释;其次还可以看我国是否提出引渡请求。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是否对宋劲松提出引渡要依据2000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及20084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3、国内外判决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外国的判决对我国是否有约束力?

    答: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的态度,外国的判决对我国无约束力。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了属人管辖权,其第二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4、 如果宋被引渡回国,是否会获得轻判?中国和澳大利亚将如何交涉这个问题?

    答:如果宋劲松被引渡回国,我国的法院将依据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轻重都有可能;其实在澳大利亚审判宋劲松,最终的量刑,也不必然就是终身监禁,也需要看具体的量刑情节。

中国和澳大利亚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相关规定,交涉该问题。

 

    5.若官员在国外被判刑,回国后是否还能继续担任公务员或者官员?若在国内被判刑,是否还能继续担任公务员或者官员?

    答:首先,在国外被判刑,回来后依然要接受我国法院依我国法律的审判,国外刑事判决文书不直接产生既判力;其次,如果是依国内法律被判刑的官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通常会被开除公职,不能再继续担任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