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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法制日报》对马维国律师与张红云律师合作案件做了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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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满行政允诺成空头支票欲诉讼

法律界人士称不兑现行政允诺构成不履行职责

 

  □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 杜晓

  由于不满政府当年在招商引资时所作的承诺没有兑现,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公司一连向当地法院递交了多份行政诉讼状,诉讼对象包括南昌市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多家当地政府部门。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目前上述行政诉讼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在各地普遍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浪潮中,行政允诺的法定职责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200亩土地未到位

  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应南昌当地政府之邀,以其LCOS项目共同申请国家高科技示范项目,当地政府承诺对该项目的实施给予各项支持。

  为支持项目发展,2003年7月18日,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市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决定,鸿源公司需要红谷滩新区的200亩研发及生活配套用地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从红谷滩新区划拨给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支持、规范的要求,提供给企业,鸿源公司取得土地后,必须按文件精神不得变更用地性质,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200亩用地的选址,要按照在服从市里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企业需要的原则确定。

  在协议签订后,约120亩的生活设施配套用地于2006年1月23日通过出让程序落实,剩余80亩的研发用地一直没有落实。为此,鸿源公司提出,将凤凰洲C-6、C-7、C-15地块出让给原告,补足原已承诺的研发用地数量。

  鸿源公司称,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组织市规划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市国土局等部门人员就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重组合作有关问题召开会议。2007年1月3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部门下发会议纪要明确,会议纪要内容市政府已经同意,请各单位认真照此执行:关于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LCOS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问题,会议明确,红谷滩新区要抓紧C-6、C-7、C-15宗地的报批工作,在满足绿化、消防站建设用地后,三宗地块的剩余部分作为该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但在上述会议纪要下发后,南昌市政府和南昌市经济开发权管委会并未尽责履行义务,办理手续,补足曾承诺的研发用地。

 

5000万资金成画饼

  除了土地之外,鸿源公司还认为,政府当初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

  据介绍,2002年7月29日,南昌市原计委向江西省原计委提交《关于呈报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LCOS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该立项报告记载:项目总投资19985万元,资金来源是:公司自筹6985万元,地方配套50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

  2003年3月15日,原国家计委向江西省计委下发《国家计委关于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液晶覆硅(LCOS)数字显示芯片封装及光学引擎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告项目正式批准立项。

  鸿源公司称,项目开始实施,公司曾多次向相关部门请求落实配套资金,各级政府也承诺尽快落实。

  2007年1月24日,南昌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鸿源数显LCOS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

  记者从此次会议形成的《关于鸿源数显LCOS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中看到这样的表述:“为进一步支持鸿源数显LCOS项目做大做强,市政府将依法依规全力给予支持,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批复文件要求,地方政府配套5000万元资金,市政府将尽快落实到位。”

  此次会议还明确,南昌市政府对江西鸿源公司LCOS项目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付给江西鸿源公司。

  但上述资金也一直没有落实。

 

行政允诺应视为职责

  事实上,上述问题在全国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中时有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积极规范这类行为。

  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对投资者承诺的重大事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兑现承诺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北京律师马维国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行政允诺的性质类似于民法上之要约,系行政主体为自身设定的一种义务。从“允诺禁反言”的原则判断,该允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职责,一旦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行政允诺的条件,行政主体应兑现该允诺,否则构成不履行职责。另外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和合同制度的原理看,行政主体也应兑现该允诺。故对于自身允诺的履行构成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其应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马维国进一步指出,不兑现行政允诺,既与政府诚信原则相违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更为下一步工作的其他政府允诺无人“喝彩”埋下了隐患。因此,在对行政允诺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应更多地顾及到合理性问题。

 

  为鼓励招商引资而作出各种承诺,但在引资完成后却拒绝兑现。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提倡招商引资的背景下,因行政允诺行为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如何处理此类新型纠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行政允诺行为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行为模式,顺应了构建服务型政府及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和中国传统的“一诺千金”的精神也是相吻合的。允诺后却不兑现,表面上看受害的是那些被“骗”进门的企业,实际上对政府而言却潜伏着“失信于民”的巨大伤害。因此,面对行政允诺行为及行政允诺纠纷增多的现状,对其立法规范十分必要,这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渠道。至少,在总结地方形成的惯例及经验的基础上,可先行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08案件   2011-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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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民企向红头文件讨说法

 

    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通常会以红头文件的方式给予企业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少此类政策因各种原因落实不到位。面对这种情况,企业为了今后的发展,往往采取忍让的办法,独自承担相应后果。在江西,有一家民营企业不再沉默,在同一天向法院递交3份诉状,意欲通过诉讼的方式,向红头文件讨一个说法。

    9月8日,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鸿源数显")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要求被告履行会议纪要内容,提供项目研发用地80亩;鸿源数显同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财政局,要求被告方落实5000万人民币地方配套资金;同一天,江西鸿源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源地产")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确认相关会议纪要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会议纪要内容。

    在有关80亩土地的诉状中,鸿源数显称,原告LCOS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立项。为支持项目发展,2003年7月18日,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市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决定,鸿源公司需要红谷滩新区的200亩研发及生活配套用地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从红谷滩新区划拨给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给企业。2003年8月5日,鸿源数显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200亩土地的《协议书》。2006年1月23日,约120亩的生活设施配套用地落实。2007年1月3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部门下发《会议纪要》,要求抓紧剩余80亩土地的报批工作,但迄今没有落实。鸿源数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义务、办理手续、补足曾承诺的研发用地。

    在有关5000万配套资金的诉状中,鸿源数显称,2002年7月29日,南昌市计委向江西省计委提交《关于呈报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LCOS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该立项报告记载:项目总投资19985万元,资金来源是:公司自筹6985万元,地方配套50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项目开始实施后,地方配套资金一直未能落实。2007年1月24日,南昌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关于鸿源数显LCOS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确定地方政府配套50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经开区管委会,由经开区管委会支付给江西鸿源公司。但迟至今日,5000万资金没有落实。鸿源数显要求法院判令相关部门落实这笔资金。

    在状告南昌市政府和税务部门的诉状中,鸿源地产称,该公司是为了进行鸿源数显的LCOS项目的科技研发生活配套项目的建设而设立。由于缺乏建设经验,引入福建省东方宏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宏利”)作为股东,将配套项目(后被改名东方海德堡项目)内部承包给该股东进行开发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鸿源地产和福建宏利发生矛盾,市政府多次出面协调,并于2009年9月14日召集各个相关部门,就项目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为维护稳定,鸿源地产将项目转让给福建宏利的关系公司南昌东方宏利公司。根据会议纪要,鸿源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待市政府按照相关文件清算与鸿源数显LCOS项目配套资金后,按规定缴纳。项目转让后,市政府一直未与鸿源数显清算LCOS项目配套资金,鸿源地产因此未缴纳项目转让收入的相关税款。税务机关却以此为由对鸿源地产处以高额罚款。鸿源地产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代理此案的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维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文件的方式给予企业相关政策,叫做行政允诺,与此相关诉讼很少。鸿源数显此次发起诉讼,就是希望法院给出一个说法,此类行政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应该得到执行。

    在鸿源数显递交上述3份诉状后,9月1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发出(2011)东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鸿源数显的起诉不予受理。另外两项诉讼,法院方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0月9日,本报记者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书记、主任信箱发去了采访提纲,对方邮箱自动回复已收到邮件,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新的信息。

                                                                                   

                                              【稿件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1-10-25 第03版: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