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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英秘书长参加市政协调研会

    11月11日,北京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一行15人在马艾地主任带领下来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开展“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权利保障”调研会,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石红英律师应邀出席会议,并第一个就该调研问题作了主题发言。

    石红英律师说,总体上,北京的刑事侦查机关对于新律师法的实施持支持和认真执行的态度,律师依法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但也还在个别事项上存在问题,比如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是否包括第一次讯问时,如果包括侦查机关如何具体操作,当前的立法还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可否从立法层面设定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律师代为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容乐观。在审查起诉阶段,很多检察官能够和律师就案件情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能否将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取到的嫌疑人的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移送检察院,谁来监督,如果移送了相关材料,检察机关是否将这些材料给辩护律师阅了;检察机关不仅行使着控诉职能,还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能,当前的问题是对于第二项法律监督落实的不乐观。应给出庭检察官根据庭审变更公诉意见的权利。公诉人在公诉时也应该实事求是地发表公诉意见。个别检察官要注意自己在法庭上的言行,被告人还不一定是真正有罪的人,就算是最终被判决认为有罪,对罪犯我们国家也是很讲究人权的。让公诉人在法庭上用证据说话,而不是用情绪、用高声调、用与法院天然的偏爱来公诉案件。在审判阶段,法官们几乎都能够对辩护人给与充分尊重,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给与一定的保障。存在的问题是,尽管司法资源很宝贵,但法律规定了一名被告最多可请两名辩护人,那么案情和证据就是那么多,两名辩护人只能围绕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两名律师也会尽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发表辩护意见,这时,审判长不能自认为是“重复的意见”而打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在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时,建议合议庭能够给被告人所请的辩护人充分的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第二轮可以要求“重复的就不要再说了”,这样律师们是能够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审理的。 

 

    在谈到法律援助案件时,石红英律师建议,不应集中在某几个所,每位律师都愿意也应该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法援中心在分配案件时应注意到这个问题,为广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创造条件。 

     出席调研会的政协领导有市政协常委、政协委员,社法委主任、副主任,市高院、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商务部反垄断局、政法职业学院部门领导;律协一方参会人员有协会会长、秘书长,刑法、刑诉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律协培训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