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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馆对部分馆藏美术作品不拥有著作权-----于颖

中国美术馆对部分馆藏美术作品不拥有著作权

于  颖

 

    在齐氏后人就齐白石先生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定中国美术馆对其馆藏的部分美术作品不拥有著作权。

    我国著名国画大师齐白石享誉海内外,使中国美术的国际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同时,齐白石大师也是一位著名的书法家和篆刻家,他的各类作品均具有极高的艺术和市场价值。伴随着大师的作品在国际拍卖场成交价屡破新高的热潮,众多出版商未经授权即出版大师名作集,亦可谓名利双收。社会法制意识的提升,促使齐氏后人在大师过世半个世纪之后,针对于此展开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

   近年来,齐氏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将出版各类未经授权的齐白石作品集及擅自使用齐白石作品书籍的出版社及该类书籍的销售者一一告上法庭,主张其侵害了齐白石继承人的著作财产权,并要求侵权赔偿。在众多同类案例中,齐氏后人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及第三人中国美术馆一案颇具代表性。

    该案第三人中国美术馆成立于1963年,是以收藏、研究、展示中国近现代艺术家作品为重点的国家型艺术博物馆。2005年初,中国美术馆举办了馆藏任伯年、吴昌硕、齐白石、黄宾虹四位中国画大师的作品特选展,并在艺术界引起热烈反响。展览结束后,中国美术馆计划将有关作品集结成册出版。中国美术馆的构想得到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了合作出版上述馆藏作品的协议。2005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共四册,其中包括《齐白石》单册。2007年底,齐氏后人在济南市新华书店发现该书,遂将人民教育出版社、新华书店及中国美术馆告到法院。

    据中国美术馆介绍,馆藏齐白石的作品多为二十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美术家协会以收购等方式收藏的齐白石美术作品,并在1963年中国美术馆建成开馆前后,作为首批入藏作品划拨给中国美术馆。也有部分作品是由齐白石后人按照齐白石遗嘱捐献给国家,后划拨给中国美术馆。

    中国美术馆认为,其馆藏的齐白石作品,为著作权法颁布以前接受的捐赠,是代表国家对画作进行保管使用,依照捐赠的历史作法,捐赠者在捐赠作品原件的同时,作品的使用权以及著作权也一并交给了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美术馆不仅拥有齐白石作品的所有权,还包括著作权。

    对于中国美术馆拥有齐白石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这一点,齐氏后人并无异议,但齐白石后人坚称,中国美术馆对其馆藏的齐白石的美术作品不拥有著作权。

    经过一系列法庭调查,法院最终认定中国美术馆不享有齐白石作品的著作权,人民教育出版社轻信中国美术馆保证拥有著作权的承诺,未尽到合理注意和审核义务,出版了未经授权的书籍,构成侵权,承担停止出版发行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另一被告济南市新华书店则因销售侵权产品被责令停止销售,但因其所售书籍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滕德京律师表示,该案的着重点在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分离。在著作权法律中,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所附载的著作权是两个法律概念。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作品的著作权独立于作品本身,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作为物权随着原件本身的流转而归属于原件的持有人;而著作权固有地属于作者本人,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如复制发行权等,可以由作者转让给其他人,或是在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原件的持有人仅享有展览权。这样就产生了著作权与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分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性著作权的保护期及于作者终身及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这期间使用该作品均需经著作财产权权利人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本案中,中国美术馆作为齐白石作品原件的所有者,混同了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概念,认为其接收的藏品著作权已经与使用权一并获得,美术馆可以以各种方式使用该部分作品。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中国美术馆在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时,将自己不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并作出承诺,保证其拥有该权利,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出版社因此承受的损失。而人民教育出版社也因为轻信该保证而未对齐白石作品的实际权利归属进行确认即进行出版,侵害了齐氏后人的著作财产权。

    在此,滕德京律师对收藏界和出版界作出提示,美术作品与文学作品受到同样的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当使用美术作品时应注意权利边界,防止出现侵权现象。同时,滕律师具体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1、出版界出版发行名家名作应注意该作品是否进入共有领域。主要的注意要点在于著作权保护期,我国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后五十年,截止至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齐白石大师于1957年去世,保护期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在此日期前出版的书籍使用齐白石作品应取得著作财产权继承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而在此日期之后,则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2、对于艺术品收藏者尤其是收藏机构,应当明确认识到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区分。收藏机构在接受艺术品作者或继承人的捐赠时,可在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时一并签订著作财产权让与协议,或约定相应条款,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最后,滕德京律师发出呼吁:保护著作权,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是对作者智慧劳动的基本尊重,社会各界都应树立版权意识,以实际行动表达对作者的热爱与支持,支持正版,打击侵权。